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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3-01 | 點閱數: 1051

主旨:函轉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3 點、第 5 點、第 7 點修正條文暨對照表,並自 106 年 3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6 年 2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60037099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另於 1 月至 2 月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請依行政院 105 年 12 月 29 日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