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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2-23 | 點閱數: 943

主旨:函轉勞動部有關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籍語文教師應備文件,請貴校確依相關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2 月 15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60015244A 號函辦理。
二、為符合學校聘僱外籍語文教師相關法規程序及兼顧攬才需求,請確依下列事項辦理,以避免影響學校權益:
(一)學校向勞動部申請聘雇外籍語文教師工作許可,如係第一次申請者,應檢附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班級數證明影本。
(二)倘聘僱外籍語文教師人數超出學校員額上限,原則仍應檢附「當年度」同意增聘外籍教師之核定公文;如學校申請工作許可時,尚未取得前開核定公文,得檢附「前年度(最近一年度)」公文,作為審查依據。
(三)又所附教育主管機關核定之公文未列效期,學校仍需檢附「當年度或前年度(最近一年度)」同意增聘外籍教師之核定公文;倘該核定公文或計畫載有效期者,則須於每次申請時檢附,經勞動部確認後,始予以採認。
三、檢附勞動部來函影本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