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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1-23 | 點閱數: 938

主旨:教育部函略以,公立學校教職員曾任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及軍事單位純勞工身分職務,已依相關法令規定領取退離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並於 105 年 6 月 10 日以後重行退休、資遣時,其已領退離給與之年資,無須受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所定退休年資最高採計上限之限制案,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6 年 1 月 1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5018171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