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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2-12-25 | 點閱數: 1610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職前曾任國立高級中學護理師年資是否採計提敘薪級疑義乙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2 月 22 日臺人(一)字第 1010233639A 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職前曾任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銓敘審定之醫事人員年資,得比照教育部 80 年 5 月 9 日台(80)人字第 22515 號書函釋規定辦理;即依教師學歷起薪(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自本職最低等級起薪),並採計其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考績(成)列乙等以上),每滿 1 年提敘 1 級,但應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惟經採計服務年資後之薪級低於原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俸級時,得依原銓敘審定之俸級核敘,並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三、檢附上開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