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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1-05 | 點閱數: 1258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業經行政院於 105 年 12 月 30 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10500635641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原函、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05 年 12 月 30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500638012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