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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1-04 | 點閱數: 4197

主旨:為落實獎不逾時並達及時激勵成效,即日起獎勵案件最遲應於事實結束後 3 個月內辦理敘獎,逾期不再受理;另如因逾 3 個月期限不再受理,導致應受獎勵人員權益受損,則承辦人員應先行檢討議處後,再行辦理敘獎事宜,請查照。
說明:邇來發現部分單位未於活動結束後即時簽辦敘獎,導致應受獎勵人員權益受損,故請同仁依旨揭期程確實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