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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1-03 | 點閱數: 1866

主旨: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及附表,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5 年 12 月 2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50063738 號函辦理,檢送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 106 年 1 月 31 日前各機關退休、離職人員得不適用本措施第 5 點第 1 款第 2 目有關觀光旅遊額度之規定,其補助總額均列為自行運用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