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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12-20 | 點閱數: 1926

主旨:行政院函以,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改制後員額管制方式,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5 年 12 月 14 日院授人組字第 105006209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各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改制後(包括原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行政機關改制為事業機構、行政法人、民營化或其他非行政機關之組織型態),因組織已非行政機關,其員額不計入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22 條至第 24 條之 1 所定各級地方政府編制員額總數上限。
三、為使中央與地方員額管理合理一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另行擬定管理作法。在新規定函頒前,前開所釋出之編制員額空間,請本於自治權責核實控管,自即日起不得移撥至其他行政機關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