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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2-12-22 | 點閱數: 3470

主旨:為維護長期代理教師之權益,重申本縣各級學校應於代理教師到職後一個月內依規定核發核薪通知書,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4 條規定,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包括到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檢定證件)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二、次查教育部 87 年 6 月 5 日台(87)人(一)字第 87045050 號函規定略以,有關中小學教師申請提敘職前曾任代課(理)教師年資提敘薪級時,需提供職前曾任代課(理)年資,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進用、核備有案及服務成績優良等證明文件。凡取得主管教行政機關核發之代課(理)教師敘薪通知書,即可證明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由學校自行遴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
三、爰此,本府前於 100 年 2 月 14 日以府人任字第 1000043649 號函略以,本縣有關長期代理教師、無職前年資採計之專任教師(含公費生分發及新進專任教師)敘薪案件,自即日起授權由學校自行核定。
四、惟邇來核辦初任專任教師提敘職前代理教師年資時,有部分學校未依規定辦理代理教師敘薪事宜,致影響當事人權益,為維謢(代理)教師之權益,請各校人事單位確實審查貴校代理教師是否闕漏辦理核薪通知書者,如有闕漏者請儘速依規定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