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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2-12-19 | 點閱數: 3284

主旨:函轉有關公立小學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疑義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2 月 17 日臺人(一)字第 1010234461 號函辦理。
二、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0 條規定:「幼兒園教師應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幼兒園教師資格於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未修正前,適用幼稚園教師資格之規定。」爰公立小學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小學專任合格教師年資,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予比照該部 88 年 8 月 6 日台(88)人(一)字第 88093526 號書函規定,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三、檢附上開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