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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10-06 | 點閱數: 1593

主旨:重申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支給案,補充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9 月 6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5010191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本府前以 105 年 9 月 5 日府人福字第 1050169121 號函(諒達)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8 月 29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50098982 號函在案。
三、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除請喪假期間得免予停發導師費外,其他給假期間尚無法發給導師費;導師費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