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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8-29 | 點閱數: 1017

主旨:函轉有關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政府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 105 年 8 月 10 日府教特字第 1050127313 號函辦理。
二、新竹縣政府自 106 學年度起,經縣外介聘至本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本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5 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始可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三、請轉知專任輔導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