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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4-27 | 點閱數: 1593
主旨:為簡化申請使用本府創新學院各式研習場地與研習套房之流程,及提升管理效能,請依說明配合辦理相關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租借旨揭研習場地或研習套房(以下簡稱「場地」),請依「嘉義縣政府創新學院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暨「嘉義縣政府創新學院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相關規定辦理『登記』、『送申請表』及『繳費』等流程。(隨函檢附上開管理要點暨收費標準表各 1 份)
二、租借及使用場地,除依上開管理要點暨收費標準表相關規定辦理外,請遵行以下規範: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和嘉義縣議會因公務需要可免費使用場地,請依隨附之申請表(免費)所定格式填寫、核章,免附相關公文;惟擬申請免費住宿研習套房者,請注意擬住宿人是否可由其所屬單位申領住宿費,或可領受其他相關單位具有住宿費性質之費用,以免違犯相關法令。若無上開情形,依規定應以府簽簽奉一層核准,惟仍需付給洗衣店每床 210 元之床被單清洗費用(收據或發票為洗衣店所開立)。
(二)非屬上開免費單位,因受其委辦或與其合辦活動,而由免費單位申請免費使用場地者,亦請注意受委辦或合辦單位是否可領受委辦或合辦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具有場地使用費性質之費用,以免違犯相關法令。若其可領受具有場地使用費性質之費用,請輔導其依隨附之申請表(收費)所定格式填寫、簽章後,依規定繳費。
(三)租借場地者,需先進行登記作業,惟未於登記後第 5 天(含登記日及假日,第 5 天遇假日順延)及使用前 10 天(含假日,前第 10 天遇假日順延)之下班前將已核章之申請表傳(送)本所者(以先到之日期為準),將被取消登記。【10 天內之臨時租借,請逕洽櫃台辦理】
(四)登記場地,以登記 3 個月以內之場地為原則,惟上開免費單位,因:(1)向上級機關申請經費計畫或受其委託辦理業務計畫等,需更早確定場地者;(2)舉辦縣政重大活動,需更早確定場地者;(3)研習訓練或會議活動為連續性班期或梯次,或其研習或活動係多項(次)合併辦理採購招標等程序,其部分日期在 3 個月內,部分日期逾 3 個月者;(4)其他經本所認定確有更早確定之需要者;可提出相關佐證之公文資料(免簽會或行文本所),經本所認可者,得登記逾 3 個月以上之場地。
三、相關法令規範暨表格,可在本所網頁/場地介紹與申請/場地申請表單下載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