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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4-25 | 點閱數: 2408
主旨:有關持有教育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聘任為短期代理教師,得否支領博士畢業代理教師薪級之敘薪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4 月 1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50044269 號書函辦理暨復貴校 105 年 3 月 17 日嘉鹿重國人字第 1050000898 號函。
二、有關「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9 條,其立法意旨為鑑於國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儲備量充裕,並衡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國民義務教育階段,爰明定不得以大陸地區學歷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先予敘明。
三、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第 6 項:「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本案聘任該師持有教育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博士學歷,並經教育部採認為「相當於國內大學博士畢業」,仍依本府所訂「嘉義縣中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補充規定」敘薪相關規定。
四、貴校陳師已持有教育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代理教師薪級依據本縣「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補充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