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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4-15 | 點閱數: 1271
主旨:轉知有意介聘至臺北市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之規範如說明,請審慎選填志願,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4 月 8 日北市教人字第 10533281300 號函辦理。
二、臺北市國民中學專(兼)任輔導教師校內任滿聘任職務三年後,符合兼(專)任輔導教師資格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准予轉任兼(專)任輔導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