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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3-23 | 點閱數: 1254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薦任第九職等非主管職務人員代理薦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之年資,不得採計為「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所定主管年資之計分,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5 年 3 月 16 日公訓字第 105216025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