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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2-23 | 點閱數: 1351
主旨:為統一辦理本縣高中、國民中小學教職員退休案件之審核作業,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73 年 2 月 12 日臺( 73 )人字第 4930 號函釋略以,各級學校教師或校長除有特殊原因或重大疾病外,一律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退休生效日期。茲依前開規定,本縣各級學校校長、教師如擬申請於 105 年 8 月 1 日自願退休者(含 55 歲),請於本( 105 )年 3 月 7 日(星期一)前填列名冊如附表(學校公務人員擬於同年 12 月 31 日前退休者一併填列);核章後函送本府,併將 EXCEL 電子檔回傳本府承辦人電子郵件信箱,俟本府核定後,另行報送退休事實表等相關表件俾憑辦理退休事宜。
二、本案調查表內請統一敘明:申請退休人員姓名、出生日期、任職年資(新舊制年資及私校年資)、退休生效日、支領退休金種類及現支俸額(俸點),倘具特殊原因,併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至屆齡退休者,則請於本( 105 )年 4 月 30 日前依「嘉義縣各級學校辦理退休作業應行注意事項」檢附退休相關表件逕送本府人事處退休福利科。
四、鑑於預算有限,本調查以本府 104 年 5 月 29 日府人福字第 1040096283 號函請各校所報預算列冊人員為限,若有不及於前開預算調查提出退休意願之人員欲申請本期自願退休者,請於調查表個人備註欄內註明「未列入預算」,俾利審核。
五、檢附預計退休名冊空白表(含範例) 1 份,電子檔亦可至本府全球資訊網/人事處/檔案下載區/退休福利科項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