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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2-02 | 點閱數: 1600
主旨:重申各級學校應遵行「教育基本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1 月 2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50012942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同條第 2 項規定:「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同條第 3 項規定:「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三、次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同法第 28 條規定略以: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任何人知悉前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主管機關檢舉之。
四、爰重申教育部 104 年 1 月 1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40008085 號函,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另倘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法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提起申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