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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2-11-26 | 點閱數: 1611

主旨:教育部函示修正有關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遭受性騷擾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之處理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1 月 16 日臺訓(三)字第 1010215669 號函辦理,暨本府 101 年 10 月 22 日府教學字第 1010331460 號函諒達。
二、教育部函示略以:「依據性工法第 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且於知悉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中遭受性騷擾時,應即時啟動其糾正及補救機制,使受害者免於處於受性騷擾的工作場所中。基此,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中遭受性騷擾時,應向其雇主提起性騷擾之申訴,以利雇主依性工法第 13 條規定為後續之處理。若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上開第 13 條規定時,得依第 34 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三、本府前函轉知教育部 101 年 10 月 16 日臺訓(三)字第 1010191724 號函說明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其受理申訴單位為加害人雇主,不服調查結果時應向地方政府(勞政單位)提起再申訴」乙節,與上開說明二不符之處,教育部併函予修正。
四、檢附教育部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影本乙份,併請各校人事業務管理(承辦)人員納入參酌及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