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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1-28 | 點閱數: 2047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瞭解行政院所屬與地方各級機關以非屬用人機關年度預算之經費進用聘僱人員情形,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 月 19 日總處組字第 1050030816 號書函辦理。
二、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3 條規定略以,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2 條規定略以,約僱人員之僱用以執行臨時性工作,而本機關卻無適當人員可擔任,且年度計劃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呈准者為限。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行政機關之聘(僱)用人員之人數及用人機關所需人事費用,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三、復查銓敘部研擬之「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聘用人事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聘用人員係指各機關於預算員額內以契約定期進用之人員。是以,該條例完成立法後,旨揭聘僱人員並非其適用對象,併此敘明。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 104 年 6 月 4 日總處組字第 1040036393 號函請各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機關以人事費(用人費)以外經費進用聘僱人員情形,惟部分機關並未填列非屬用人機關年度預算之經費(如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之委辦費、補助款等)進用聘僱人員資料,事涉此類人員之進用是否符合現行聘僱相關法規規範,後續如未能適用聘用人事條例可能影響渠等權益。為利後續研辦,請各機關單位詳細查明所屬機關(單位)進用旨揭人員情形並依式填復,於105 年 2 月 1 日(星期一)前免備文,以電子郵件逕傳本府人事處( peggylin@mail.cyhg.gov.tw ),若無者亦須回復,俾憑彙辦。
五、檢附調查表及「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