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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09 - 最新消息 | 2016-01-25 | 點閱數: 4971

主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以,有關擔任導師或特殊教育者之職務加給應否納入健保投保金額計算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1 月 15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50006760 號函辦理。
二、教育人員之導師費、特殊教育津貼等,已依教師待遇條例明訂為職務加給,依規定即應計入健保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調整後之投保金額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1 條規定,最遲於 105 年 2 月底前通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分區業務組,並自通知之次月 1 日生效。
三、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