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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1-12 | 點閱數: 1921
主旨:貴校請示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因參與選務相關工作之公假或補假,其所遺課務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 105 年 1 月 6 日嘉竹國人字第 1050000027 號函。
二、經查教育部 100 年 10 月 4 日臺人(三)教字第 1000177510 號函是將中央選舉委員會 100 年 8 月 10 日中選務字第 1003150255 號函之來函意旨轉知各縣市政府參辦,僅屬建議性質,對各縣市政府並無拘束力,本府亦未將該函轉知本府所屬各級學校。
三、為避免增加縣庫負擔,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因參與選務相關工作之公假或補假,其所遺課務仍應依本府 98 年 11 月 24 日府教學字第 0980180156 號函之規定,請教師自行以調(補)課方式處理或利用未排課時間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