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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2-11-23 | 點閱數: 1671

主旨:轉知「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業經教育部於 101 年 11 月 14 日以臺參字第 1010206664C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1 月 14 日臺參字第 1010206664F 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於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29861)/法令規章 2001-2012 法規命令發布分類/2012 年發布之法規命令(標題摘要)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高教司宋雯倩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