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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1-11 | 點閱數: 2172
主旨:本府依教師待遇條例重新訂定授權規定,及修正本縣教師敘薪書表格 4 份,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7 條規定略以,教師應敘之薪級,公立學校教師由主管機關敘定,必要時,得委任服務學校辦理。
二、次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3 條規定略以,教職員之敘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學校辦理之。
三、另查大法官釋字第 707 號解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是以,本府 99 年 9 月 24 日府人任字第 0990158167 號函及 100 年 2 月 24 日府人任字第 1000043649 號函授權學校自行核定之縣外介聘教師、長期代理教師、無職前年資採計之初任教師等敘薪案件,原授權依據之法源已失其效力,本府爰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重新訂定授權依據。
四、另為統一本縣敘薪相關表件,請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敘薪案件時,請至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 系統下列印敘薪通知書及請示單(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敘薪作業/敘薪案件/教師敘薪請示單(敘薪通知書)資料維謢),並報府核定(備查)。
五、檢送上開表格 4 份,請依式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