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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1-07 | 點閱數: 1305
主旨:各機關職務代理名冊網路報送作業,請於本( 105 )年1 月 20 日上網填報並函知本府(人事處),無者免報送,請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
一、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 11 點第 1 項規定,依本注意事項規定代理之現職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其所支酬金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每半年列冊,並逐一註明分發機關或授權機關同意之文號,函送主管機關查考後,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抽查。不符規定者,主計及審計機關應不予核銷,並予追繳。
二、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並撙節行政資源,銓敘部業已建置「各機關職務代理名冊網路報送作業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本作業系統),爰各機關請於旨揭報送期限內,至上開系統報送職務代理名冊資料,並函知本府。本府審查所報名冊資格條件及酬金之正確性,倘資料有誤,則退回原報送機關更正;如資料無誤,則由本府彙整所屬職務代理名冊後,以網路報送銓敘部辦理。
三、該部為利上開作業之執行,爰將相關事宜統一規定如下:
(一)彙整列冊報送機關:由縣市政府查考並彙整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網路名冊後報送。
(二)列冊對象:
1、公務人員部分:係指各機關現職人員依注意事項規定代理,且符合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規定,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 10 個工作日以上,並依法支領加給人員;另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 10 個工作日以上,惟未支領相關加給之人員,免填報;支領兼職費人員,亦免填報。
2、約聘僱人員部分:依注意事項第 5 點及第 6 點規定略以,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 2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期間達一個月以上,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所約聘(僱)之人員;另代理留職停薪人員之案件非屬查考範圍,請免於報送。
(三)報送時間及期間:每年 1 月 20 日前,報送前一年度 7 月至 12 月之名冊; 7 月 20 日前,報送當年度 1 月至 6 月之名冊。線上作業完成後,請函知本府,以利辦理查考作業。
(四)其他配合事項:各機關約聘或約僱人員之代理如未達 1 個月,但被代理人請假期間達 1 個月以上,請於職務代理名冊之備註欄加註;如漏報非本期代理情形,請一併補報,亦請於職務代理名冊之備註欄加註非本期代理,俾資明確。
四、各機關職務代理支領酬金計算公式、金額及備註欄亦為查考範圍,請確實填列。
五、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各機關職務代理人報送案操作說明,可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及本府人事處檔案下載區(組織任免科部分)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