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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1-05 | 點閱數: 3021
主旨:銓敘部修正各機關新聘聘用人員登記備查案件附件資料報送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2 月 29 日部管四字第 1044055014 號函辦理。
二、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第 3 條規定略以,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解聘時亦同。復查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所稱列冊送該部,應將聘用人員之職務、姓名、年齡、籍貫、擔任事項、約聘期限及報酬;連同履歷表,分別造填 2 份,於到職後 1 個月內,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三、茲為簡化各機關新聘聘用人員登記備查案件報送程序及縮短報送時程,並有效提高行政效率,銓敘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之聘用人員媒體報送查詢維護作業新增「上傳附件檔」功能,訂於 105 年 1 月 1 日正式上線,嗣後各機關辦理上開新聘案件所附契約書影本及履歷表正本等資料,得由原紙本報送改採經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無誤,加蓋職章及與正本相符章,並於掃瞄後透過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報送附件之方式處理。
四、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