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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12-25 | 點閱數: 3057
主旨:銓敘部函以,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不宜訂定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更為嚴格之消極資格條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4 年 12 月 22 日部銓一字第 1044052686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 12 條規定:「(第 1 項)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一、最近 3 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三、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四、最近 1 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五、最近 1 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 1 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六、任現職不滿 1 年者。……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 6 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第 2 項)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三、陞遷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各機關外補人員辦理公開甄選公告時,得本於權責,依業務需要及出缺職務職責程度,訂定甄選資格條件,以遞補適當人員。爰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在衡酌業務特性及職務需要之情形下,得本於行政裁量權訂定參與甄選人員積極資格條件;惟有關曾受懲戒、懲處處分、任現職不滿 1 年、奉准帶職帶薪進修、留職停薪等人員之陞任,陞遷法 12 條第 1 項內業明定相關不得辦理陞任之消極要件,酌予限制,以符公平原則。基此,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宜訂定較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嚴格之消極資格條件。至應徵人員如曾有該條第 1 項各款所定相關情形,各機關仍應辦理品德及忠誠查核,並依業務需要,就其曾受懲戒、懲處處分及任職情形等,據以審酌是否予以遴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