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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12-14 | 點閱數: 3612
主旨: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相關規定 1 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2 月 9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39522 號函辦理。
二、按勞動部於 104 年 11 月 13 日以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1548 號令補充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15 條規定略以,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其有產前檢查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爰公務人員為性平法適用對象,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休養期間,如有請婚假或喪假之需求,在給假期間內,得檢具證明文件,改請婚假或喪假,如尚有未實施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請畢所需之婚假、喪假或產前假後仍有安胎之需求,得無庸檢證續請安胎病假(含延長病假)。
三、檢附來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