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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12-07 | 點閱數: 1060
主旨:銓敘部令以,配合現行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3 條修正,該部民國 100 年 3 月 3 日部退四字第 1003309470 號令釋公務人員自殺者不得辦理撫卹之規定,溯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廢止;相關事宜應回歸 103 年 8 月 12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1 月 30 日部退四字第 10440451162 號令規定辦理;檢附原令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