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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11-16 | 點閱數: 3774
主旨:銓敘部函以,為兼顧各機關業務推展,並維護戮力從公之公務人員合法權益與尊嚴,各機關於辦理公務人員送審或動態登記案件時,請切實依說明三配合辦理,請查照並照辦。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1 月 5 日部銓三字第 1044034773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本案相關規定: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0 條規定略以,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及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得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免經甄審(選)程序。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 
三、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調任不同官等或同官等調任低二職等以上職務,須經當事人同意,至同官等內調任低一職等職務,則無庸經當事人同意;惟邇來有少數機關依該規定調任公務人員人數略多,且原因以業務需要所占比率較高之情形。茲為兼顧各機關業務推展需要及維護戮力從公之公務人員合法權益與尊嚴,請各機關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轉陳所在機關首長,於因業務需要調整公務人員職務時,應請兼顧人員調整之合理性、公平性、安定性。並協助提供首長調任人員教育背景、工作績效等,俾明確評估績效,善盡人力資源管理之職責。又對於同官等內調任低一職等職務、主管人員調任最高職務列等相同之非主管職務、或 1 年內平調 2 次以上之案件,機關於送審時,均應敘明具體理由。 
(二)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任用送審時,銓敘部如發現有異常之處,將先行函請機關查明原因;又,在送審當事人之案件尚未銓敘審定之前,如當事人向該部提出異議,該部亦將先退請機關釐清說明後,始予辦理。
(三)銓敘部在辦理公務人員銓敘審定時,均已在審定函內載明行政救濟等教示文字,當事人倘不服,即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尤其,對於同官等內調任低一職等職務人員之審定案件,請各級人事人員,切實轉知送審案件當事人,提醒其注意本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