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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11-16 | 點閱數: 2339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所定「未受刑事處分」疑義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11 月 10 日總處培字第 1040051553 號副本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供參。
二、查獎章條例第 5 條規定略以,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任職年資頒給不同等次服務獎章。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條例第 5 條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公教人員於請獎年資中,考績(成)、成績考核均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上,且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
三、前開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所稱「未受刑事處分」,係指「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公務人員退休當時涉及刑事案件,如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得否頒給服務獎章疑義一節,以公務人員涉案既未經判決確定,亦屬前開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所稱「未受刑事處分」之情形,該等人員倘符合相關請獎條件,仍請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