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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11-11 | 點閱數: 1319
主旨:教育部書函以,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之教育人員亡故後,倘無遺族,退休人員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申請領受撫慰金案,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1 月 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40153832 號書函辦理;檢附前開書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