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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11-10 | 點閱數: 1275
主旨:銓敘部令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該部 100 年 7 月 14 日部退三字第 10034077221 號令所定「非僅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全職工作,且任職期間所領薪資確實證明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其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停止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1 月 3 日部退三字第 1044033900 號令辦理;檢附原令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