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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11-05 | 點閱數: 1501
主旨: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4 年 10 月 30 日院授人組字第 1040050507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