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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11-05 | 點閱數: 1646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有關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自民國104 年 10 月 7 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 年 10 月 28 日公保字第 1041060456 號函辦理,檢附旨揭原函影本 1 份。
二、茲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救濟權益,請各機關(構)於受理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時,勿再依申訴程序處理,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4 條第 2 項規定,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 20 日內,如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該會;另製發考績(成)通知書時,請注意該通知書之救濟方式教示內容,亦應一併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