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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10-21 | 點閱數: 1841
主旨:各機關辦理本( 104 )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相關事宜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0 月 19 日部銓三字第 1044029647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有關本年度未修正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請各機關切實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及本要點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相關事宜。另相關規定可至該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 )查詢。  
三、實務運作時請配合相關規定辦理事項,說明如下:  
(一)為回歸考績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立法意旨,同時顧及社會觀感,各機關如於事後知悉受考人之違法失職行為,於知悉當年度,對於受考人尚在機關 10 年懲處權行使期間之違法失職行為,仍應依該部 101 年 10 月 3 日部法二字第 10136445122 號函,重行審究受考人違法失職行為各該年度之考績及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或於知悉時處以適當之懲處,以維護公務人員之廉能官箴。  
(二)鑒於部分機關辦理考績作業時,未切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相關規定辦理,致有公務人員提起保障案件經撤銷者,爰彙整應注意事項,併供參考:
1、年終考績應以受考人之平時考核為依據,受考人平時考核之獎懲,應詳實填列於公務人員考績表「平時考核獎懲」欄,避免遺漏或登載錯誤。  
2、各機關評定考績時,對據為考績之具體事實,應詳為調查後再為考評,並應備置詳載受考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 4 項優劣事實之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及公務人員考績表,並綜合上開工作等 4 項予以評分。  
3、各機關辦理考績之評擬程序及其覆核程序,應依考績法第 14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19 條規定辦理。  
4、各機關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及指定委員之資格、票選委員之票選方式、會議召集及進行之方式,應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  
四、請依相關規定辦理本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得列甲等比率及相關事宜俟收到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箋函後另函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