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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10-21 | 點閱數: 1210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函以,各機關於辦理功績獎章請頒處理作業時,請人事單位須先查核請頒人員是否曾獲頒功績獎章,以強化事前查核機制,請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人事總處 104 年 10 月 16 日總處培字第 1040049568 號函辦理。
二、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人事業務標準作業流程專區」內「考核獎懲 SOP」之第 13 項「功績(楷模)獎章請頒處理作業」,業已增列「須先查核請頒人員是否曾獲頒功績(楷模)獎章」等相關文字,請逕自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下載參考運用。
三、檢附原函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