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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10-21 | 點閱數: 1908
主旨:銓敘部函以,民國 104 年 6 月 19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新增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得適用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金給付;其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4 年 10 月 14 日部退一字第 1044025758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本次新增適用公保年金規定者之保險費率,基於繳費義務與給付權利對等之社會保險原理及公平原則,並審酌新增適用公保年金規定者之離退給與制度,與私校被保險人同屬無月退休給與,亦無優惠存款制度,爰其保險費率應比照私校被保險人適用之保險費率釐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分 3 年逐步調整至 13.4%(第 1 年及第 2 年各調高 2%;第 3 年再調高 1.15%,至 107 年調為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