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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10-08 | 點閱數: 4078
主旨:重申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教師至大專院校兼課,校長應事先徵得本府同意,教師應事先徵得服務學校同意,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87 年 10 月 27 日台( 87 )人(二)字第 87100864 號函示,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教師(具碩士學位以上者)在不影響校(課)務之原則下,事先徵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服務學校同意,得至大專院校兼課,每週以四小時為限,並應依規定請事、休假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