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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10-08 | 點閱數: 1161
主旨:為統一辦理本縣高中、國民中小學教職員退休案件之審核作業,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73 年 2 月 12 日臺( 73 )人字第 4930 號函釋略以,各級學校教師或校長除有特殊原因或重大疾病外,一律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退休生效日期。茲依前開規定本縣各級學校校長、教師如擬申請於 105 年 2 月 1 日自願退休者(含 55 歲),請於本( 104 )年10 月 16 日前填具附表函報本府,經同意後復報送退休事實表等相關表件辦理退休事宜(學校公務人員於 105 年 7 月 31 日前自願退休者一併報送),本次調查以各校填報本年預算調查冊列者為限。
二、為利作業,上開來函報府時,請統一敘明:申請退休人員姓名、出生日期、任職年資(新、舊制年資、私校年資)、退休生效日、支領退休金種類及現支俸額(俸點),倘具特殊原因,請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至屆齡退休者,請於本年 11 月 4 日前依「嘉義縣各級學校辦理退休作業應行注意事項」檢附退休相關表件逕送本府人事處退休福利科。
四、檢附預計退休名冊空白表(含範例)1 份,電子檔案亦可至本府全球資訊網/人事處/檔案下載區/退休福利科項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