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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09-10 | 點閱數: 1237
主旨:原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已請產檢假,嗣轉任為聘僱人員產前假之核給,應在不重複給假原則下,核給所餘之產前假 1 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9 月 1 日總處培字第 1040045238 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