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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09-09 | 點閱數: 1851
主旨:曾領取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資補償金之人員,再參加公保又領取養老給付時,得否分期繳回已領之公保補償金疑義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9 月 3 日部退一字第 1044006404 號書函辦理,檢附上開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