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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09-04 | 點閱數: 2216
主旨:教育部函以,退休(伍、職)軍公教人員轉(再)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 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20%以上事業職務之支薪事宜,請確依規定積極辦理,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8 月 2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40115808 號函副本辦理;檢附前開函影本(含附件)1 份。
二、本案係重申本府 103 年 2 月 20 日府人福字第 1030033156 號函(諒達)規定並修正「支領月退休金(俸)之退休(職、伍)再(轉)任人員,其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之查核及防杜機制改善做法」、「具結書(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