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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08-31 | 點閱數: 6607
主旨:有關本縣教師請假課務自理外聘代理代課教師相關規範,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教師請假課務自理外聘代理代課教師訂定統一規範研商會議決議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8 月 2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057129 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8 月 2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057129 號函說明三略以,(一)學校教師請假及其調、補、代課相關事宜,應回歸請假規則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訂之相關規定辦理;且經學校核准方算完成請假手續。(二)有關教師請假「課務自理」應指請假教師其原有課務依前開規定完成調、補、代課之安排事宜,並非請假之教師自聘代課教師。(三)前項教師請假所外聘之代理(課)教師,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經學校就資格、條件等事項依規定審查後,由校長聘任之;薪資支給亦應依聘任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因此教師請假所外聘之代課教師,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應為學校。(四)除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各地方政府應就教師請假後,支給代課教師薪資(包含納保事宜)之作業事項,如學校扣款及教師「代付」(非自付)代課教師薪資之處理,妥善訂定相關規範,以維護代課教師權益。
三、承上,本縣教師請假課務自理外聘代理代課教師相關規範訂定如下,並自即日起實施:
(一)教師請事、病假所遺課務之處理方式應以調、補課為第 1 優先,若調、補課確有困難亦應以校內教師代課為第 2 優先,最後不得已才可外聘代理代課教師。
(二)該代理代課教師之投保勞健保及提撥勞退金事宜由服務學校辦理,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雇主應負擔部分由請假之教師負擔。
(三)該代理教師之服務日數,若該代理教師申請開具服務證明,服務學校應予開具,若該代理教師申請核發年終獎金,服務學校應予併計。
(四)其餘相關事宜,由各校本權責自行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