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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04-20 | 點閱數: 1626
主旨:檢送「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擬任政務人員兼具外國國籍及外國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權之查證作業流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4 年 4 月 15 日院授人組字第 1040030975 號函辦理。
二、配合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國籍法第 20 條,增訂具外國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權,不得擔任政務人員之限制規定,內政部並已擬具對案條文規定略以,具上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政務人員;擬任者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並於 1 年內取得證明;另如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