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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04-19 | 點閱數: 4823
主旨:銓敘部書函略以,關於外交部人事處建議協請財政部賦稅署同意「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免納所得稅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4 月 14 日部退五字第 1043956502 號書函辦理;檢附前開書函(含附件)影本一份。
二、公務人員或其他法定人員因公受傷或殘廢,由其服務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依規定核發之受傷或殘廢慰問金,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於該等人員因公死亡而由遺族受領之死亡慰問金,則依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亦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