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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03-30 | 點閱數: 1469
主旨:有關辦理 10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免除基礎訓練相關事宜,請  查照惠辦。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18 條、第 18 條之 1 、第 19 條,以及 10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9 點規定辦理。
二、為辦理旨揭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調訓作業,檢送應免除基礎訓練、應免除部分基礎訓練及得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明細表(如附件)供參,請貴機關於錄取人員報到後,查核冊列人員之實際資料,如符合上開訓練辦法規定,請檢附清冊或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按:基礎訓練成績單影本或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於旨揭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後 10 日內函送本會辦理免除基礎訓練相關事宜。
三、另旨揭考試錄取人員倘前應 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普通考試錄取,並業參加前開考試基礎訓練完竣,惟因成績尚未公布,暫無法據以申請免除基礎訓練,請於收到是類人員之基礎訓練及格成績單後 5 日內,再行函送本會辦理免除基礎訓練相關事宜。
四、案附應免除基礎訓練、應免除部分基礎訓練及得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明細表,係由本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人員歷史資料初步篩選列印,事關錄取人員權益,務請貴機關再予確實詳加核對,倘有誤列或漏列情事,仍請依照上開訓練辦法規定程序辦理,於旨揭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後 10 日內函送本會辦理免除基礎訓練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