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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02-02 | 點閱數: 1875
主旨:為辦理 104 年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表揚作業,請遴薦人員參加選拔,並請於 104 年2 月 13 日(星期五)下班前免備文報府彙辦,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下稱表揚要點)辦理。
二、請依下列規定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 8 條第 3 項略以,第 1 項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考量機關官等員額之配置比率,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二)遴薦資格條件:依表揚要點第 2 點規定,被遴薦者須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之編制內人員,最近三年在本縣服務成績優異(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並符合所列積極資格;同要點第 3 點規定,被遴薦者須未有所列之消極資格情事。
(三)作業方式:請本府各單位及一級機關應至少遴薦 1 名,其餘機關及學校請踴躍遴薦,並檢附以下資料送本府人事處,俾於初審後提交本府評選委員會審議。
1、表揚要點附表一之推薦表、附表二之事蹟簡介表各 15 份(正本 2 份,影本 13 份,毋需加訂封面;並請將電子檔傳送至承辦人信箱)。
2、最近半年內之彩色光面半身照 2 張及彩色生活照 1 張。
3、其他具體事蹟證明文件或照片 1 份。
三、獎勵:按表揚要點第 5 點規定略以,從本府模範公務人員中擇優遴薦參與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經獲選者即同為本府及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第 6 點規定,本府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頒給獎金新台幣 2 萬元整及給予公假三天,並刊登本府公報及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中;公假應自獲選之次日起六個月內請畢。
四、又本府已依內政部 104 年 1 月 14 日台內人字第 1041700651 號來函建議,將警察局人數納入本府及所屬機關現有職員總人數計算,並據以選拔優秀警察人員。爰請本縣警察局依循本府選拔程序,報送本府併辦。
五、檢附表揚要點(含附表)及範例各 1 份供參,如有需要,請至本府人事處檔案下載區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