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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01-31 | 點閱數: 1768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示有關 103 學年第 2 學期調整課務致娩假及留職停薪教師是否應返校授課疑義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 月 16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40005425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為教師法第 18 條之 1 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之 1 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103 學年第 2 學期調整課務屬行政措施,尚不得逾越上開法令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有關 103 學年第 2 學期課務調整期間仍於娩假期間之教師,是否應返校授課疑義一節,說明如下: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1 項(如附件 2)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復查教師請假規則(如附件 3)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第 4 款)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二)檢視性別工作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及教師請假規則娩假之核給,其目的在給予母性產後恢復。
(三)爰此,課務調整期間如尚在娩假期間之教師,基於法令賦予教師得予停止工作,充分休息。於法令未賦予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求教師返校授課之法源,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尚不得要求教師返校授課,此為依法行政原則。其餘假別業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教師請假規則核准在案者,亦同。
四、有關教師於 103 學年第 2 學期課務調整期間仍屬個人留職停薪期間,是否應返校疑義一節,說明如下:
(一)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借調或其他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二)據上,教師如於課務調整期間業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並停止支薪,如欲請教師返校授課,應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