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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01-27 | 點閱數: 2068
主旨:銓敘部令略以,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如已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收養關係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者,得自收養關係發生效力日起,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 月 21 日部退一字第 1043929075 號令辦理;檢附上開部令影本ㄧ份。